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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 日期 : 2023-01-17     点击量 : 8187

    序 言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9年,其前身为大连管理干部学院,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大连工业学校和大连师范学校并入,2019年与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整合。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用忠诚、知识和能力充实人生”的校训,以“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亮校、依法治校”为发展方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类型教育特点明显、育人水平高、社会服务能力强、治理体系优的高水平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为国家职业教育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大连职院;英文名称为Dali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DLVT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夏泊路100号。

    学校设有夏家河子校区、白云校区、南关岭校区和普湾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调整校区布局。

    学校网址为http://www.dlvtc.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依法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为学校的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尊重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修订)等相关规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生学籍管理和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  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设立监督机构,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的执行、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全面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明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公开事项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章程执行、监督机制,实行章程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业教学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专家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开展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指导制定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重大教学与发展决策等;

    (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检查指导;

    (三)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教学标准和其他教学工作相关办法;

    (四)指导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成果(奖励)推荐评选和宣传推广、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等;

    (五)推进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指导、监督学校日常教学工作;

    (六)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七)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包括校内外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教学工作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相关事务的指导机构,在学校和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

    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听取专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对专业建设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三)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训大纲的制订,教材、讲义的编写及实训、实习设施的指导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专业建设的全过程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结合企业的需要,安排和调整专业的教学内容;争取企业对专业的实训、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提供支持和指导;

    (五)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校外相关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合作企业人员等专家组成。

    专业建设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总数不超过9人。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校长应支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接受其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办法及聘用(劳动)合同、奖惩办法、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集体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例会期间向其报告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体现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和常任代表;

    (五)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依其章程参与学校治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党群行政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直属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一)党群行政机构承担学校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机构承担教学组织、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工作;

    (三)教学辅助机构承担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四)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变更或者撤销。学校负责领导考核二级教学单位,对二级教学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负责二级教学单位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主持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依据学校规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二级教学单位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履行其职责。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指导下,二级教学单位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组织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办事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政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完善素质教育体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和实施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建立专业评价体系,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专业内涵,突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深化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模式改革创新,推动教学改革成果与应用推广工作。建立教学运行与管理体系。按照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强教材建设,建立教材开发、遴选、更新和评价机制,健全教材建设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教学诊断与改进制度,定期发布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为一体的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格控制规模、保质保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拓宽服务内容,挖掘服务潜能,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对现代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职教理念和经验,探索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的模式、机制、路径和方法,在教学标准开发、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设境外办学机构,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化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运用,推动信息技术环境中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师角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科研规划和管理制度,实施激励性的政策和规定,提高教科研的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学改革的指导与服务作用,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科研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拓学生就业渠道,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并按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校基本学制为三年。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的资助体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辅导和生活保障等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成立学生社团,有效把控学生社团质量,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学生社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在学校党委的引领和管理下,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申诉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对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意见按规定报批。

    第六十九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七十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聘任、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编在岗人员,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对教职工按岗位设置任职条件进行聘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评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委任、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公平原则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变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维护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负责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

    第七十八条  学校构建教职工培养体系,制定教职工发展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发放按照上级有关绩效工资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实行学校与部门(单位)两级核算分配。

    第八十四条  学校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教师、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管理,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退休、转岗、待岗制度。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依法筹集资金,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九十一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二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三条  学校在符合、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开放办学资源,积极推动学校与社会互利合作。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校长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和履行合同。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通过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作贡献。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七条  学校精神:同舟共济、艰苦奋斗、务实创新、追求卓越。学校校风:合作、进取、超越。学校教风: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严谨求实、知行共融。学校学风:勤学尊师、慎思明辨、诚实守信、德业双修。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徽标志由“职业技术”的英文开头字母V、T组合,既表现学校的凝聚力又有学校不断发展向上的趋势,象征着很强的向心力及向外开拓的生命力。标志色彩以蓝色为主,表现学校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为蓝白两色,蓝色为C95M75Y10K0标准色。校旗的长宽比例为3:2。校旗长宽分别为1号旗285CM×190CM,2号旗210CM×140CM。

    第一百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美好的期盼》。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6月1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学校其他制度和文件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